附件2 水务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水务局 共XX项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 群众和企业到政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面向群体 当前需要相对人到现场的次数(不需跑动可填0) 是否是“只跑一次”或“零跑动”事项 年办 是否可下放到县区 备注 行政职权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权责清单之外的事项) 1 市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审核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3 否 市管权限内 年审或变更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3 否 注销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0 否 2 用河行为审批 设立 是 个人、法人 1 是 0 否 变更 是 法人 1 是 0 否 注销 是 法人 1 是 0 否 3 江河、湖泊新建、 入河 是 个人、法人 2 否 0 否 1.相对人将审批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审查。 4 取水许可审批 审批 是 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2 否 2 否 1.相对人将审批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审查。 变更 是 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1 是 0 否 注销 是 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1 是 0 否 5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登记、检验、审核发放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11 否 市管权限内的、现已三证合一 变更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0 否 注销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0 否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是 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2 否 5 否 7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考核发放 是 个人 1 是 64 否 市管权限内 注销 是 个人 1 是 0 否 8 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 审核发放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0 否 注销 是 个人、法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团体 1 是 0 否 9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鉴定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0 水库蓄水安全鉴定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1 水库、湖泊及滩涂治理及开发的行政审批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2 全市水利建设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3 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组织实施或监督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4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5 基本建设工程动用工程预备费审批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6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管理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7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管理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8 水库降等与报废 是 法人 1 是 0 否 19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是 法人 1 是 0 否 20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是 法人 1 是 0 否 21 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设立 是 个人、法人 3 否 0 否 22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审核 设立 是 个人、法人 1 否 0 否 23 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设立 是 个人、法人 1 否 0 否
府办理事项名称
(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件量
(没有可填0)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排污口
、社会团体
2.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相对人方可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完成后,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验收通过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至此审批流程结束,共两次现场申请。
3.涉及后续管理工作及人员经费问题,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无法下放到县区
(SL-XK-003)
2.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相对人方可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完成后,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验收通过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至此审批流程结束,共两次现场申请。
3.涉及后续管理工作及人员经费问题,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无法下放到县区
(SL-XK-004)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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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且群众和企业仍需跑多次事项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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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共XX项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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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本部门办理的 |
涉及的其他 |
其他部门办理的 |
能否实现“只跑一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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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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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难以实现“只跑一次”的事项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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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共XX项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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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
办理内容 |
不能实现“只跑一次”的主要理由和优化流程措施(着重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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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市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国有水域、集体水域进行水产养殖。 |
||
适用对象: 个人,农民合作社、法人及其他团体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市渔政站)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59419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纸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禁止将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
|||
申请材料 |
1.养殖证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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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用河行为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企业、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2219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许可批复文件(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纸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原件1份);2.活动方案;3.河道范围内活动内容情况说明;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企业、个人) |
|||
实施机关 |
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2219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核决定书(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纸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办事人提供完整的材料,即时办理 |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申请材料 |
(一)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1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企业、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2219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取水许可证》(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纸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办事人提供完整的材料,即时办理 |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情形包括: |
|||
申请材料 |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内陆渔业船舶登记、检验。 |
||
适用对象: 个人,农民合作社、法人及其他团体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59419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纸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5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5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七、十一、十二、十四、十八、二十一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2219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通过技术评审的,修改并通过复核后给予批复;(二)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退办。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提交申请7日内组织专家技术评审,通过评审方案修改完成后2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
||
法定时限:22工作日 |
|||
附加说明:通过技术评审,修改完成并通过复核后即办。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进行技术评审—对修改后的方案复核,符合条件给予批复—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39号)第二十五条 |
||
法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渔业船舶船员。 |
||
适用对象: 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59419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考试合格的,核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一)年满16周岁;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考试合格—制证—送达 |
||
收费情况 |
职务船员:80元/人。普通船员:56元/人。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养殖户、企业。 |
||
适用对象: 公民、农民合作社、法人及其他团体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59419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纸质);(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纸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禁止将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繁殖用亲体不得用可育的杂交种作亲本,不得用自繁的二代苗种作亲体。 |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1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管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修、拆除、重建等)的水利枢纽、水库(闸)、江河堤防、城市防洪、引(调)水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开工备案;(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项目法人组建情实际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复印件1份);2.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及批复(复印件1份);3.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1份);4.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复印件1份);5.中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原件1份),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相应合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复印件1份);6.中标单位约定人员相应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7.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的征地移民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8.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复印件1份);9.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监理平行检测协议,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抽样检测协议(复印件1份);10. 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复印件1份)11.《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原件5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13﹞第1585号)第十条 ;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2.原设计批复(复印件1份);3.由设计单位填写,经设计单位审核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概算对照分析表(原件5份);4.由设计单位填写,经有关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的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审查意见单(原件5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第五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基本建设工程动用工程预备费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修、拆除、重建等)的水利枢纽、水库(闸)、江河堤防、城市防洪、引(调)水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动用预备费申请书(原件1份);2.由项目法人填写,经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动用预备费审批表(原件5份),3.完整的设计变更审批材料(复印件5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13﹞第1585号)第十条 ;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组织实施或监督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修、拆除、重建等)的水利枢纽、水库(闸)、江河堤防、城市防洪、引(调)水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发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XX验收鉴定书》;(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2.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原件5份);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5份);4.验收鉴定书初稿(原件5份);5.验收自查报告(原件5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第30号)第三条;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全市水利建设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根据调查和听证会结果,采取适当的如责令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通知被处罚单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申请的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管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
||
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省水利厅负责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使用中央或省级投资且可研批复建设项目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除省本级监管项目以外,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招标报告单(原件3份);2、招标报告书(原件3份);3、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5、监理合同或监理招标报告书(复印件1份);6、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7、涉及移民征地安置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8、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9、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10、审查意见书(原件3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库降等与报废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
||
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降等与报废;(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9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9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第18号)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
||
法定依据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第18号)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用于10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
||
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登记;(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水库大坝注册申请书(原件1份);2、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文件(复印件1份);3、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电子版)。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
||
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审核意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9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9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原件1份);2、水库大坝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文件(原件1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鉴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或者库容在10-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可参照执行。 |
||
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审核意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四款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2、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1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
||
法定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库蓄水安全鉴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
||
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
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审核意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原件1份);2.水库安全评价报告(原件5份)。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 |
||
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
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
事项名称 |
水库、湖泊及滩涂治理及开发的行政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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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法人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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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水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建设与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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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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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5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3594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审核意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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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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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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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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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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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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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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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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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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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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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水库、湖泊及滩涂治理及开发申请书(原件1份);2、前期初步设计文件;3、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初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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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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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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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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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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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赵海燕 联系电话: 3594196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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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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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质监站(水电管理站)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王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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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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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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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对新建及改扩建地方水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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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个人、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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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英国365bet公司 |
责任处(科)室 |
白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地方水电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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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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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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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935941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3594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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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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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一)审查通过的予以批准;(二)审查未通过的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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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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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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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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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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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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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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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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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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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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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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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法人单位将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报送市政务大厅水务局窗口→2.窗口转局办公室受理→3.法人单位与水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签定审查协议→4.中介机构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5.英国365bet公司出具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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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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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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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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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王晓莉 联系电话:04393594221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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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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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白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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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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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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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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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
咨询电话 |
0439359422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000000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通过技术评审的,修改并通过复核后给予批复;(二)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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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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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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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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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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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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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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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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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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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xx条例》第XX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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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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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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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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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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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白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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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审核。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企业、个人) |
|||
实施机关 |
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科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浑江区铁南街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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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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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9359422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9000000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一)通过技术评审的,修改并通过复核后给予批复;(二)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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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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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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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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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现场自取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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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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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xx条例》第XX条 |
||
法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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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力和义务 |
法定权力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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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