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明确近期工作重点,2017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2017-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办水保〔2017〕39号)等系列通知,并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全国水利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规划( 2013-2020年)》,结合《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2015-2016年实施计划》(办水保﹝2015﹞88号)实施情况及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实施目标
按照水利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围绕水土保持核心业务,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监测评价等信息系统的应用。争取实现省级行政区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实现“天地一体化”动态监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全面纳入“图斑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效力,促进信息共享与服务,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与进度要求
(一)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与完善
1.监督管理系统应用。2017年7月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和验收情况,应全面应用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尚未完成该系统安装部署的,应当于2017年12月底前,配备相应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完成系统安装部署和调试工作。
2.综合治理系统应用。自2017年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实施方案编制、计划管理、监督检查、进度管理、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全面应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系统。
3.监测评价系统应用。自2018年起,全面应用全国水土保持动态监测与公告系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署的监测评价系统,全面开展应用工作。
4.吉林省水土保持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为促进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推进吉林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新发展,根据水利部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框架下,实施省本级水土保持信息化项目,大力推进吉林省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在完成好部里要求工作的同时建设吉林省水土保持信息化数据库,将水土保持不同业务方向数据进行整合。并于2017年6月开始实施。
(二)数据录入与整合
1.监督管理。省级及各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各自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录入工作,并保证数据全面、规范和真实有效。具体任务和进度要求见表1。
表1监督管理数据录入任务和进度要求
单位 |
数据录入任务 |
进度要求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录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监测监理等相关数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据。 |
审批、检查等文件印发或补偿费征收、监测监理报告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批及白山市一个试点历史数据补录,并将2016年以来批复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入库;新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时同步入库。 |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州)级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监测监理等相关数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据。 |
审批、检查等文件印发或补偿费征收、监测监理报告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历史数据补录,并将2016年以来批复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入库;新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时同步入库。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监测监理等相关数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据。 |
审批、检查等文件印发或补偿费征收、监测监理报告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历史数据补录,并将2016年以来批复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入库;新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时同步入库。 |
2.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11- 2016年各类国家水士保持重点工程相关数据的录入,包括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含设计措施矢量图)、年度计划、建设管理、施工进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含竣工图)等相关资料。2017年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全部纳入“图斑精细化”管理范围,根据建设进展,同步利用综合治理系统上传上述各类信息。具体任务和进度要求见表2。
表2重点工程数据录入任务和进度要求
单位 |
数据录入任务 |
进度要求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省级前期工作、年度分解计划、检查验收等信息;组织和督促各市、县录入相关数据,并对市县入库数据进行审核。 |
每年8月底前完成省级前期工作、年度分解计划数据录入,检查指导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市县数据入库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年度督查等相关信息 |
督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施工准备、施工进度,检查验收等信息,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 |
每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数据入库;每年8月底前完成施工准备相关数据入库;每月底前完成当月施工进度系统填报;按月报送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检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入库;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11-2016年相关历史数据入库。 |
3.水土保持监测评价。2018年12月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级完成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管理系统。具体任务和进度要求见表3。
表3监测数据录入任务和进度要求
单位 |
数据录入任务 |
进度要求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普查数据 |
2018年12月底完成历史数据补录 |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普查数据 |
2018年12月底完成历史数据补录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普查数据 |
2018年12月底完成历史数据补录 |
4.数据整合。在上述各业务数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对全国水土保持普查、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数据进行统一整合,促进水土保持信息共享,有效提高水土保持信息服务能力,为实现水土保持现代化管理提供全面高效的数据支撑。
5.吉林省信息化资料收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水土保持局关于做好吉林省水土保持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吉水保﹝2017﹞20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8月底前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重点治理工程及监测的相关历史数据收集并报送至吉林省水土保持局,用于信息化建设的数据支撑。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
1.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扰动状况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技术规定》,在2018年实现白山市一个地市监管全覆盖。并加强省内“天地一体化”监管推广应用的检查督导。
(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图斑精细化”管理
积极推进以综合治理系统为基础,以图斑为单元,基于遥感技术、无人机、移动终端等手段,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
2017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无人机和移动终端对在建项目的核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2018年不低于50%,其中各项目措施图斑面积核查量不低于30%。2017年安排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利用无人机和移动终端开展外业抽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50%,2018年外业抽查工作全部利用无人机和移动终端。同时,利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对2014-2015年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价,2017、2018年各省份每年至少选择2-3个项目区。
(五)信息化技术应用培训
2017-2018年每年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监测评价等系统的应用操作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图斑精细化”管理关键技术等培训。
根据以上应用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及水利部统一部署,择机集中安排技术人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信息化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成立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强力推进,做到领导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短期内取得实效。落实责任,细化分工,切实将各项信息化工作落到实处。
(二)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根据本级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的任务和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措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经费。
(三)人员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信息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信息化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能将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业务紧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保障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顺利开展。
(四)制度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制度,明确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时进行检查和考核。保证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做好数据保密工作。